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社区使用手册

英溯沪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6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敢做敢“违”全球最牛的检察官何文强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8 14:36
  • 签到天数: 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中国 unknown

    累计在线
    390分钟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14: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优秀”检察长何文强,世人称之[[大胆哥]] ,外号何大胆!!!!!!!

    何文强敢做的事实:

    1.何文强不保护举报人,不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恶意让被举报人知道实名举报人。
    2.何文强故意包庇隐藏被举报人的犯罪证据,不向上级检察院呈报。
    3.何文强歪曲事实,诱供、骗供,欺骗举报人互相指证,以此坐实举报人的没有事实的犯罪证据。
    4.何文强蓄意接受嫌疑人宴请并索要财物。
    5.何文强借办案为由要求举报人支付办案经费。
    6.何文强为帮助被举报人借案件复杂蓄意超期办案,201111月至今未依法查清办结。
    7.何文强为加害举报人恶意将实名举报人打击并网上追逃,将其他被害人超期羁押。

    何文强敢做敢“违”的依据:

    1.何文强不保护举报人,不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四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何文强.故意包庇被举报人,隐藏犯罪证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四十条 隐匿、销毁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包庇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何文强歪曲事实,诱供、骗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四十四条 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何文强接受嫌疑人宴请并索贿。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五十二条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何文强要求支付办案经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受贿;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六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何文强蓄意超期办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何文强加害举报人,超期羁押被害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请党、政领导关注此事,让我们全党党员和全国人民拭目以待!
    特此反映

    反映人: 杜琼珍
    2015530






    上一篇:入驻精选速购,打造你的一座城池下一篇:招聘Symantec NBU运维人员
    最近访问 !imagelist! !namelist!
    踩过的脚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申请友链|意见反馈|小黑屋|手机版|英溯沪网 ( 沪ICP备13022730号-4  

    GMT+8, 2024-5-2 06:51 , Processed in 0.147974 second(s), 4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